-
粤宝工业园物业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大道198号宝牧物流园2栋29号物业公开招租租赁方案
发布时间:2024-12-20
序号 | 内容 | 招租要点说明 | ||
1 | 出租方名称 | 深圳市宝牧实业有限公司 | ||
2 | 物业名称 |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大道198号宝牧物流园2栋29号物业 | ||
3 | 物业所在地点 |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大道198号宝牧物流园2栋29号 | ||
4 | 招租面积及计算依据 | 招租面积共:149.16㎡ | ||
5 | 招租情况简介 | 招租物业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大道198号宝牧物流园2栋29号,始建于2011年为自建物业,产权清晰。 | ||
6 | 物业产权状况 | |||
7 | 出租物业类型 | 商业 | ||
8 | 出租物业现状 | 空置 | ||
9 | 出租物业装修现状 | 简装 | ||
10 | 是否列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 | 否 | ||
11 | 招租及评审方式 | 拟由深圳市宝牧实业有限公司粤宝分公司组织公开招租,公开竞价的方式,价高者得。经公开招租,只有1个符合条件的竞租人时,经公司班子会批准后可直接出租,租金不得低于招租底价。 | ||
12 | 招租期限 | 贰年 | ||
13 | 招租底价 | 81元/㎡/月 | 出租期限 | 贰年 |
14 | 物业费 | 2元/㎡/月 | 空调费 | / |
15 | 其他费用 | 水费电费收取标准按深圳市宝牧实业有限公司粤宝分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 ||
16 | 招租底价确定依据 | 深圳市宝牧实业有限公司已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深圳市一统土地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勘测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出具评估结果,按商业用途,租金单价为:79-83元/㎡,结合物业现状及评估价,拟定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大道198号宝牧物流园2栋29号物业的租金底价不低于81元/㎡/月为招租起点。 | ||
17 | 租金递增幅度 | / | ||
18 | 租金支付期限 | 一月一付 | ||
19 | 免租期 | 无 | ||
20 | 租赁押金金额 | 收取承租方首年2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押金及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水电费保证金。 | ||
21 | 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物业进行二次装修 | 允许 | ||
22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竞价人须是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加盖手印,原件备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企业”优先考虑。 2.竞价人承诺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无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如发现竞价人存在欠租或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等现象,招租方有权利拒绝其参与竞价。 3.不允许联合承租。 4.经营必须是:①非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的;②非污染、噪音等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③非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④消防、环境卫生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⑤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
||
23 | 招租的物业用途限定 | 商业(不准经营餐饮业) | ||
24 | 招租公告发布途径 | 现场张贴公告 | ||
25 | 需要承租方(或中标方)接受(或承诺)的事项 |
1.招租方以租赁房屋现状租赁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是在完全充分了解并接受所租招租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的历史及现状(包括招租人房屋产权状况、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现状、房屋周边环境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及设施配备情况、空气质量等)的前提下向招租方提出租赁要求,承租方清楚并愿意自行承担其投资装修及经营的一切风险。 2.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做好物业的一切消防、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工作,如有发生消防及其他安全事故、劳资纠纷或经济纠纷,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3.按时缴纳租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承租方承租本物业,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承租方租用期间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房屋装修图纸须经招租人审查同意,且不得损害房屋主体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 4.物业使用前承租方自费、自行办理好相关政府要求的物业用途、消防、经营等证照和批文。 5.在经营过程中如违反规定应按国家相关政策整顿处理,拒不整改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需负任何责任赔偿。 6.物业公共区域(指除物业建筑面积外的配套公共空间,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周边空地、绿化等)、消防疏散通道畅通,承租方不得堆放杂物或擅自封堵、占用。承租方如有占用公共区域行为,出租方连续发出两次书面通知仍未整改,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没收承租方缴纳的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承租方须按合同规定每月5号前支付当月租金及水电等费用,逾期交纳租金、押金或者其他费用,未达到合同解除条件或者虽达到合同解除条件但甲方未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当按照日租金金额的两倍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则视承租方不履行本合同,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退;承租方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负责赔偿。 8.合同期满后或因承租方违约迫使出租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或合同期内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的,一切固定资产(包括承租方投入的所有的不动产(包括附着物)、装修设施、水电设施、消防设施等)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生产办公室等可移动设施除外)。 9.如因城市更新、政府征用、政府项目等,租赁房屋被政府或开发商收购、收回、拆除,《合同》无条件终止,承租方不能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租赁房屋、土地有关的赔偿、补偿归出租方所有,与承租方无关。承租方应按政府或开发商规定的期限搬离,如征用后政府或开发商没有限期拆迁,承租方仍在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时则出租方有权继续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至承租方搬离现场之日止。 10.租赁补充协议及安全生产责任书约定的事项。 11.出租方将在招租确定中标方后开展清场工作,并于 40 天内完成清场。如因原承租户原因未能如期完成清场,出租方将启动诉讼程序进行清场。启动诉讼程序后,出租方与中标方租赁关系自动解除,双方签署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作废,租赁押金及其他押金无息退还,双方互不追究相关责任。 12.投标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招租方支付租赁押金及首期租金。中标方逾期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或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逾期未支付租赁押金及首期租金,视为中标方自愿放弃本次招租中标资格,中标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招租方支出的招租费用、物业空置的租金损失等经济损失。招租方有权没收中标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须中标方确认。 13.承租方支付物业租赁押金及首期租金后,招租方将租赁物业移交承租方使用。如因承租方迟延支付租赁押金及首期租金导致招租方延后交付租赁房屋,免租期不作延长。 14.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转租、分租,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没收承租方缴纳的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5.承租方必须做好物业配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全面负责承租物业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6.如租赁房屋经检测发现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一致同意:自加固开始至加固结束期间,出租方不收取租金,同时租期不变;承租方无条件配合出租方进行房屋安全整改(包括场地清场等工作);承租方放弃主张一切在房屋加固期间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损失和实际损失赔偿。 |
||
26 | 合同格式 | 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非住宅)、《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及深圳市宝牧实业有限公司拟定的补充协议、《宝安区国有企业物业招租廉洁承诺协议书》为签订合同版本。 |